我是黑龙江省富锦市乡镇的一名编外代课教师。85年参加工作,2017年4月被学校单方口头辞退。期间单位只与我签订一次合同,全年只开8个月工资,每月1500元,从2015.9.1至2016.8.30为期限。本人当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校负责人以“如果我不同意签,其他二位教师的合同也收回”来威胁是我不得不签字。我咨询一下律师:学校现在向仲裁院提出仲裁1.解除劳动关系;2.给我补缴17年社保;3.给经济赔偿。学校有没有提出仲裁的权利?如果有,我具体该要求哪些合法权益?谢谢律师。
2025-01-17 03:36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学校在合理期限内未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则您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补缴社保和经济赔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滞纳金。 三、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要求 在您的情况下,具体的经济赔偿金额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损失情况(如收入减少、医疗费用等)进行评估。建议您在协商过程中明确指出这些经济损失,并尽可能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 四、建议。 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交接书等; 尽快收集证明学校违法解雇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及时与学校沟通解决争议,必要时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援助; 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