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我是一位在编教师,现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本学期教授完成后离职,本学期2月1日结束。但教育局要求我劳动合同在1月份结束,发放我工资也到1月份,寒假工资不予发放,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烦请您能给些意见,谢谢您!
2025-04-25 04:50尊敬的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并在该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您已经完成了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并且已与学校签订有明确的工作期限和工作条件的合同,那么您的工作时间应该在本学期结束后结束。 关于您的假期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的全部合法工资以及加班费等。因此,即使没有提供寒假工资,您的假期工资也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支付。 建议您及时与学校的负责人沟通,确认您在本学期结束后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薪资情况。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法律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