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入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公司收回,没有给我们备份),定的试用期工资是2300,然后于三个月后调岗,转到下属子公司工作,办公还在一个地方,(当时不知情是子公司),工资也由子公司代发,没有签过任何一份合同,基本工资变为1200.加绩效,于今年7月离职,请问之前的合同成立吗,可以追求工资赔偿吗,每个月只发到3000左右。有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具备劳动关系。谢谢,期待回复。
16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争议。在您的情况下,您可能需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记录、工牌或员工卡等证明您曾经在该公司的存在和工作。 了解法律规定。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确定您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协商解决。您可以尝试直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表达您的不满,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您注意,具体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的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意见和指导。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