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九七四年我被永宁县望洪公社由村队干部择优选拔为公社干部,当时领导答应先工作随后办理编制和招干手续,由于领导调整政府长期不解决编制和招干问题,致使我长期工作有岗位待遇没编制不能同工同酬,直到2005年被政府辞退,经法院协调政府才给我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办退休,政府不认定工龄,不解决甚职工医保待遇,请问能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您能代诉吗,谢谢!
2024-12-08 15:30尊敬的客户, 您的诉求涉及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享有与单位员工同等的权利,并且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针对您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议您收集并保存好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表、工资条、工作合同、工作证明等等。 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经过协商或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进行诉讼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最后,希望您能够保持耐心和积极的态度,相信通过合法途径,一定能够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