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8月28日被舟山市普陀山剧院招聘为食堂帮厨,同日上班,与久恩文化公司约定:工资从九月一日起,试用期为一个月,月工资为五千,试用期工资相同,无假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已上班二月多,现公司单方以工资降至三千五日元为由辞退我,请问我应怎样维权?谢谢!
2026-01-01 20:42尊敬的用户,您在舟山市普陀山剧院担任帮厨期间,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和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相应的报酬,并且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 由于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试用期,但公司突然单方面降低您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水平并补发之前拖欠的工资差额;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于将来申诉时提供支持。希望您能尽快得到公正处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