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里面有一条规定需要每个月扣取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安全保证金,每年年底返还!这个规定是否触犯了劳动法?合同能否视为无效?
2026-01-01 2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达到十年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每月扣除工资的百分之一作为安全保证金的问题,在没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前提下,一般不会被视为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您提到的“每年年底返还”这一条款,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首先,这种年终返还的方式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金支付的规定。其次,这种行为也可能导致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因此,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各项条款,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合同存在瑕疵而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