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2年4月进入深圳一个厂工作,到12月份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是每年一签,这个月底合同到期,本人不想继签,可否申请公司对本人补赏
2025-03-12 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关于您提出的申请公司对您进行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尚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那么您可能不符合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外,如果您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对公司有贡献,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相应的奖励或补偿。 建议您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当前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任何规定允许您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不受损失。同时,也可以考虑向人力资源部门询问有关离职补偿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建议您在入职时就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条件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