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选举过程中只有唱票人、记票人,但是没有监票人合法吗?
25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在我国进行选举的过程中,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投票选举过程中,除了选举工作人员之外,还应该有监督选举工作的人员参与,即“监票人”。监票人是选举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对选举过程的合法性负责,并且可以确保选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而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种选举方式下,虽然每个选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存在着被少数人操纵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国家法律规定了“候选人名单应当以等额的方式提出”。 综上所述,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人认为不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票人,但实际上,监票人在保障选举公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设立监票人,可以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保证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了监票人的职责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