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在线咨询劳务合同未到期及没有过错被辞职,单位应如何赔偿
17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您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或单位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单位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 您的情况属于第二条第(二)项的情形,因此,单位应当按照您的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您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