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轮候查封时效? 因借贷A法院执行局2014年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栽定书,先前法院正在银行执行,银行回执是轮候查封。 在2017年先前法院执行完毕,B法院来银行执行,称A法院轮候查封适用一年期限,已经超过查封时郊。 问A法院是从送达之日计算日期?还是前面执行完毕后计算日期?
7天前轮候查封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他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如银行)已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并且该优先受偿权利已经登记于人民法院名下。轮候查封的效力与原查封相同,在查封期间内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权益。 对于您的具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人民法院接到银行或其他执行机构送达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或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毁损或者灭失。如果执行完毕后,新的债权人(即B法院)认为A法院的轮候查封存在时效问题,可以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您对A法院的轮候查封是否存在时效问题持有疑问,建议您直接联系相关法院进行询问或提交书面申请,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