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套已居住15年的房屋,由于种种政策等原因,该房屋并没有相关房产证土地证等,但系统登记所有人为我父亲。本人于2013年中旬进行了房产证的补办证件,新补证件本人为所有人。然而我于2016年8月离婚,因认为这房子理所当然为婚前财产,判决书上也没有提及。现在我想问下,补办证件时间为婚姻登记之后,这房子的所属权不存在问题吧?
2025-02-12 04:2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或建造的不动产属于一方所有的,那么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在您和配偶离婚后,即使补办了房产证,也不能证明该房产是婚前财产。 此外,即使房产证上没有您的名字,也并不意味着该房产不属于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您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且能够证明您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该房产就是您的个人财产。 因此,建议您向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如果您有其他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疑问,也可以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