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王二娃进入一嘉公司工作,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3年4月23日,王二娃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单结算,2013年6月19日,王二娃再次进入一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务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与离职前完全相同,重新签订的合同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没过实习期,王二娃就被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一下是否违法
15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二娃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2013年6月23日前)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然而,在本案中,王二娃在离职后又于2013年6月19日再次回到该公司工作,并且双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王二娃是在试用期内离开并重新入职,也不能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王二娃再次入职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建议他立即终止与公司的所有关系,并寻求法律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