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被举报人起诉意见书吗? 1998年本溪市中法,以叫他人为自己,自己为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判处我有期15年。但是,公安机关只追究我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受到追究。 经我十多年的实名举报,介绍他人为我虚开者和为我虚开者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还有叫我为其虚开的单位和经我介绍,由他人为其虚开的单位一直未受追究,我再次举报至国家信访局,经批转公安立案侦查,之后公安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不接受。 我有什么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起诉意见书?敬礼
14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因此,在您提出实名举报后,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您的要求进行了调查并认为需要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如果您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或者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诉。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行政诉讼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