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向检查院提出立案监督。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才能申请吗?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不能申请吗?
2025-08-11 05:1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至于是否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这个标准会因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能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针对特定个人的案件,可能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但是,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此外,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代表被调查者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