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解除合同)在长春金达洲4S店买新车,我要买的车2016年1月29日实际给我的车是2014年9月8日。现在想委托一名北京的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出相关的差旅费用,实报实销。
2024-06-23 12:47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长春金达洲4S店购买新车时遭遇了欺诈行为,即您被告知购买的是2016年1月29日的车,但实际上您收到的是2014年9月8日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欺诈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首先,您可以向4S店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退还购车款项,并要求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4S店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赔偿,您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代理诉讼。北京律师代理诉讼是可行的,但请注意,由于案件发生在长春,可能需要律师在长春进行诉讼活动。 在委托律师时,您需要与律师明确代理合同的条款,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差旅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但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外,您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购车合同、车辆登记信息、付款凭证等,以便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为您进行有效的法律代理。 请注意,解除合同和赔偿的请求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会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权利。因此,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