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至今到某行政单位工作,期间12年以前没签过合同没交过保险,12年至今签过三次1年期的合同交的两险,现在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只给12个月的补偿金。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其它什么补偿?
2025-08-02 2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并且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的上限。 同时,您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即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补缴差额部分,并且还应支付您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此外,如果您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或患病,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