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5月入职薇酌饮,2018年8月8日上班途中受伤,还在治疗期间薇酌饮未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入职以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中旬公司为应付劳动部门检查才要求签合同,本人发现合同内容与实际工作时间、享受的待遇不相符,因此拒签)公司安排值班从未给加班费、夏日高温也没有高温津贴、且一直未交社保,(工资正常)发放在此案例中本人享有哪些权益?恳请您给出指导意见。
2026-01-08 05:24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您的入职日期是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您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不足一年。所以,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从2017年6月到2018年7月共计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根据该条款,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工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您已经工作满一年,因此可以要求公司为您补缴社保费用。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损害,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