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发乡柑坳村村民陈良兴2014年6月欠滨州市天宝饲料有限公司货款8.4万元,有欠条。 债务人有养牛合作社,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愿意支付律师费。
2024-06-22 17:09陈良兴先生,您在2014年6月欠滨州市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货款8.4万元,有欠条作为证据,这笔债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您名下的养牛合作社和可执行财产可以作为还款的来源。 如果您愿意支付律师费,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律师,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这一债务问题。律师可以帮助您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还款计划,或者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在律师的协助下,您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您也应当意识到,如果债务问题长时间未解决,可能会对您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影响您今后的金融活动。因此,及时解决债务问题对您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希望您能够尽快采取行动,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