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詢下,我在厂里上班,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自2016.10.11至2016.11.12,但到2月份公司又要求签劳动公同,生效期自2017.2.6至2018.2.5日,2.13号被公司无故辭退,請問符合勞動法嗎?我要主張哪些权益,到哪个职能部門去投訴,急盼回复謝謝
2024-08-13 21:53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您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任何劳动法规或合同约定。因此,在该期间结束时,双方应终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公司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重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这可能涉及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合规定。通常情况下,试用期不应超过六个月。 违反了提前通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您首先收集并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记录、工资单、请假条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