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随意给别人发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2025-10-03 17: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并在判决书中载明了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那么,原告不得将该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复印件转给他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在此情况下,原告若认为被告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