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人在长沙,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工资连续两个月没有发放,要求我们要经销商打款回去才给发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这样我们可以劳动仲裁吗
18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建议您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和书面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有力的支持。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