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在2018年1月5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怀孕已有6周。公司说协议还是有效的,公司如果说补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的,指的是怀孕的补偿金
2025-04-27 21:36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所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日期应为2018年1月31日,而不是到2018年1月5日。如果您在2018年1月5日才得知自己已经怀孕,并且在此之后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那么您的怀孕期间属于法定保护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至于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这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您怀孕的事实,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签订合同之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障您的权益,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如果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不知道或者不应知悉您的怀孕事实,则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建议您详细查阅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协商,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法。同时,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补偿,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