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个体餐厅做事一年,甲方不给乙方签合同,平时节假日工作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于乙付工资,乙方有事请假回家处理,超假一天乙方电话告知甲方在假期赶不上上班推迟一天,甲方不同意乙方超假,甲方说如果超假就结算工资,并说乙方是临时工不用签合同,请问乙方该怎么办?
2024-10-14 03:07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因此,即使您是临时工,也应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 其次,关于加班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按时休息或调休,否则您有权要求获得加班费。 最后,关于假期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雇主协商解决;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