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2016年9月8号生育的,休了128天产假,除了领取生育保险津贴之外,公司需要支付128天的工资基薪么,还有额外的奖励么?
2024-09-11 03:54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婴增加产假十五日。”因此,您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因此,您的公司在您休假期间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您的工资。 至于“额外的奖励”,这通常指的是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生育而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或补贴。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企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您与您的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的待遇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来处理。如果您对公司的做法有任何疑问或者担忧,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时能够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