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新疆大安工作,去年12月放假,在过年的时候我由于出了事没来,我当时给厂长打电话请假,我今年来办辞职不给办,说是我没有请假收续,关键是今年厂长辞职了,人事部以种种理由推迟,说我的事时间太长了,也没有人证明我当时请假的事,我去劳动局以后,他们说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办,您说我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25-04-03 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如果你在工作中出现了需要请假的情况,并且你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了批准,那么你应该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公司产生了争议,你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尽快与你的上司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