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一家报社当记者,3、4、5月份的时候连续三个月稿分没达标,所以被解聘,然后又重新签了合同,于是中间又有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其实是从未离开过单位。而且重新签合同后,稿分都是单位前几名,工作非常出色。但是年末却说一分奖金都没有。和他差不多的同事都有2万多的奖金。下半年刚进单位的新同事也有2、3千的奖金。问了财务会计,对方说是公司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请问这样真的合法合理吗?
2024-08-06 10:53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首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您丈夫在这家报社已经工作了多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该报社解除与您丈夫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您丈夫的工作表现优秀,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绩效水平发放年终奖或其他福利待遇。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详细的情况或联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