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工厂里是上4天休息2天制,两条白班两天夜班,最后一个夜班算加班,可是这个加班只能算1.5倍,一直没有双倍加班,合理吗?
21天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为。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工时)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的工厂实行的是四班三倒制度,并且只有第一个夜班被视为加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加班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因此该夜班不应被视为加班,而是属于正常的轮班安排。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如只计算夜班时间为5倍,而不包括白天的加班。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加班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而不是以加班次数或比例为基础。 建议您与雇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