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月10日开始在威海一家公司试用期,11月18日因为个人不想继续这份工作了,所以提出辞职,有事没能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但是工作交接当天中午就交接完了,正常这个公司每个月20号发放工资。今天20号我没有收到工资,也没人通知我什么时候给我,我问这个公司的员工她说应该下个月才给我发工资,说以前其他因为自己原因离职的都是这样发的,也就是说12月20号才给我结清试用期工资。这样合理么?没有任何领导通知我有这样的规定。我可以要求11月当月公司结清工资吗?还是说我现在只能要我10月的工资,11月的工资要12月20号给我发?
2026-01-16 06:59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你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关于你的工资问题,如果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完成工作交接,那么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的试用期工资。然而,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已经与你完成了工作交接并且没有拖欠你的工资,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支付剩余的试用期工资。 如果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联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人事经理,了解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 如果情况确实存在,你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