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月10日开始在威海一家公司试用期,11月18日因为个人不想继续这份工作了,所以提出辞职,有事没 我10月10日开始在威海一家公司试用期,11月18日因为个人不想继续这份工作了,所以提出辞职,有事没能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但是工作交接当天中午就交接完了,正常这个公司每个月20号发放工资。今天20号我没有收到,也没人通知我什么时候给我,我问以前同事她说好像下个月才给我发,说以前其他因为自己原因离职的都是这样发的,也就是说12月20号才给我结清试用期工资。这样合理么?没有任何领导通知我有这样的规定。我可以要求结束劳动关系后公司当月结清工资吗?还是我现在只能要我10月的工资,11月的12月才能要回
2026-01-16 06:27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个情况下,你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你的决定,并且完成了工作交接,这表明你在遵守公司的规定。 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算,即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工资,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等补偿。如果你认为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你可以通过与公司沟通或申请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至于是否可以要求结束劳动关系后公司当月结清工资,这取决于你和公司的具体约定。如果你们之间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合同条款规定,在试用期间不需结清工资,那么你可以按照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结算工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你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你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对公司的做法不满,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