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买了东戴河的公寓海景房,当时和销售处签了一个分期付款的合同,合同规定每三个月交一期钱,一年内交齐总房款33万。由于本人出现了财务困境,在交了2期后,剩下的22.5万没有及时交款,房子正常收房日期是2015年12月31。但由于本人迟迟未交剩余款项,导致售楼处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直接把房子又出售出去。售楼处财务室说发了几次催款和律师函,但本人只收到三次催款通知,并未收到律师函。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合同,因为本人愿意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而保住房子。谢谢
2024-10-02 21:58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您在交了前两期之后未能按计划完成第三期付款,这构成了违约行为。此外,如果您已经收到了多次催款通知但仍未支付剩余款项,这表明您确实对购房产生了财务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与开发商沟通。尝试通过电话或信件的方式联系开发商,说明您的经济状况以及希望达成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向开发商提出以延期付款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还款方案来缓解您的经济压力。 寻求第三方帮助。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解决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建议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最合适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