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宝安区上班,上了三天,和领导闹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他说必须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不然不给工资,三天就三百块钱左右的工钱就不能给现金吗?还说超过三天就算自离,就不会给工资了,这样合法吗?
2024-10-07 16:01深圳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的天数,其工资应当以小时计算,并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如果您按照正常的计薪标准进行了计算,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那么您的工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现金支付工资,或者您与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书面协议,那么公司有权要求您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作为工资支付方式。这种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因为这是为了确保工资能够及时、准确地支付给员工。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如果公司在您未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工资,这可能构成对您的非法扣押行为。建议您尽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便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请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