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交通事故车辆与行人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是多
2025-04-13 21:5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陕西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各方都购买了交强险,那么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强险赔偿后还有剩余,那么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如果有不足,则由实际侵权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