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某甲先与某乙签订购房合同,由于资金不足,未付全款。后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2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25万元现金之 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此案如何解决?
2025-08-03 19: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是真实的,如果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则合同无效。因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某甲和某丙之间就房价进行了协商,并且在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某丙支付了房款,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该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公证或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再次,某乙也已知道此事,其并未参与其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某乙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可以推断出某甲与某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甲在与某丙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将房产转让给了某乙,那么某乙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此时,应由某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某甲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乙遭受损失,某乙也可以追究某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