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9年被临聘到一个机关单位工作,属于没编人员。今年单位领导考虑到聘用我的时间快满十年了,所以他们考虑不想让我直接跟现在单位签合同,而是让我跟我们单位的一个下属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单位再把我的工资拨到企业用于发放我的工资,我还是继续留的机关单位工作,我想问问这样合理合法吗?还有如果他们辞退我,我能得到什么补偿?谢谢!
2025-01-18 15:11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这种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突然要求您与其他单位签订新的合同,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关于辞职后的补偿问题,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要依据您的工龄、岗位等因素来确定。此外,如果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建议您及时与单位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您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