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的部分业主以A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共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A物业服务公司认为自己是经过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接替B物业服务公司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委员会成立后,也未聘用A物业服务公司,而是与C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在B物业服务公司撤走后至C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小区之前这段时间内,A物业服务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其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业主们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都未聘请A物业服务公司,也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也就无所谓交纳
2025-02-08 19: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业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例中,尽管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未聘用A物业服务公司,但A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管理期间确实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 在此情况下,A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然而,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或不合理,可以与A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寻求改进或更换其他物业公司。同时,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综上所述,A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管理期间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收取相应费用。但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尊重业主的选择权,确保物业管理活动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