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6年12月1日递交的辞职申请,单位让我12月31日在走,我同意了,17年5月才签订解除劳动,上面写的是我个人原因,单位这么写对吗,算不算我们协商的。。
2025-02-09 14: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您提交辞职申请后,虽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但考虑到您已经接受了单位关于12月31日离职的要求,并且在17年5月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该时间点应视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在此情况下,您的单位将“个人原因”作为解雇理由并在此后的5月份与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合理的。这表明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和原因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 然而,请注意,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如超过30天),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则建议您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