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妹妹之前在医院上班,她们医院是三个月一签合同。去年她怀孕了临产的时候请假离职去生孩子,生完孩子回去上班,当时院长说:“他们科室人够了”然后其他也没说啥,我妹继续在上班,医院也并没有拒绝她,已经四个月了没发工资了,其他的员工都按时每月发放。现在该怎么办?如果起诉医院能行吗?
2025-02-09 14:42关于您提到的情况,建议您先与医院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您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将医院作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方法可能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