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去年的暑期工资今年发合法吗?我是2015年9月正式到学校的,今年2017年9月底辞职的,现在九月的工资没发,以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和小孩读书不知道书本费为由,没有发工资,九月发工资的时候才把2016年的暑期工资发放,说现在辞职今年就没有暑期工资,又提到说去年暑期工资已发放,背后的意思去年的暑期工资不应该发给我,现在以领导不在,要等领导回来商量怎么发我的工资,说最迟下月发,如果到时候还是把我去年的暑期工资扣除了,合法吗
2025-02-09 13:1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您于2015年9月开始工作,直到2017年9月辞职,因此您可以要求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关于假期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即使您是自愿离职,也不应该扣除您应得的暑假工资。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帮助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