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7年3月查出乳腺癌中期,在单位工作3年多,单位从2017年3月23日到9月23日给了6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实际我的治疗还需要2个月,到2017年的12月中旬才能完毕,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网上说癌症患者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单位不同意,现让从9月23日之后申请无薪病假,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应该延长医疗期?如果不同意延长是否我该怎样合理维护自己应享有的利益?单位说病假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部分需要我自己支付,请问是这样吗?如果单位和我解除合同,需要怎么赔付?
2025-02-09 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被诊断为乳腺癌中期,因此有权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关于单位是否应当延长医疗期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康复的可能性来确定。如果您的病情确实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且预计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恢复,那么单位可能需要考虑延长您的医疗期。 如果您已经向单位提出了延长医疗期的要求,并且遭到拒绝,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交书面请求,明确说明您的病情状况以及延长医疗期的必要性。 向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您的诉求,要求解决。 如果单位仍然不予以考虑,您可以寻求工会或其他劳动者的组织进行调解。 至于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您病假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部分,这通常是由保险制度规定的。在中国,职工在患病期间通常会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福利待遇。 对于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您认为存在经济补偿等问题,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您还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具体操作时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