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月7号入职公司,个人原因于10月提出离职,后与主管协商等其找到接替人员后才离开,期间按原合同待遇,并于12月提交转正申请资料(合同上写明是试用期到12月7号),1月份公司请到接替人员,交接后所有事务后提交离职申请,并离开,但是20号发放12月工资时,是按照试用期待遇发放,理由是人事说我提交转正申请过晚,与离职申请冲突,优先办理了离职申请,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我应得的吗?
9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您提出的离职请求和转正申请的时间间隔似乎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之前,应当先完成转正手续。这表明在提交转正申请前,员工应该已经具备了正式员工的身份。 其次,如果公司认为您的转正申请已过期,那么这种解释可能会被视为不合理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出转正申请,只要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即可。因此,即使在转正申请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延误或延迟,也应该视为员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问题。 提出申诉。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重新评估您的转正申请是否已被正确处理。 法律诉讼。如果公司拒绝重新评估,或者您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您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帮助。 请注意,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