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宁波市北仑区给个人老板手下干了二十年,公司是运输车队,先给车队做修理工有十五年左右,刚开始工资1500元修4台車每月,后来车慢慢多了起来,多的时侯有二十一台車,到二006年时工资4千,后来車更新淘太,工资15台車3千肆百元,到了2013年我在公司开集卡車,一直到现在,在公司前十年没有给交保险,后十年交三险一金,现在运输业不景气,老板不主动辞退我,用软办法,这个行业都是请的外地驾驶员,(我的戶口转到宁波北仑己有8年)无底薪,多跑多拿产值,问:我这样情况主动离开公司,按劳动法能从要到什么补偿。(老板2003年成立公司)
2024-08-14 09:5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宁波市北仑区工作了20年,期间一直在一家运输车队担任修理工,并且之前没有为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行业不景气,您的老板可能采取了一些消极的态度来避免支付您应得的薪酬和福利。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因此,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明确您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支持您的诉求。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