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连高新园区某企业工作5年多,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项目缩减,部门经理找我谈话决定把我裁掉,之后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找我谈话,期间人力资源负责人给出的赔偿方案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并补偿一个月工资,我提出只能接受按国家定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进行赔偿,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需要向公司申请。几天后部门经理再次找我谈话,提出挽留或者赔偿两种方案。 这时候如果我选择赔偿方案的话是不是算自己离职,还享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政策么?
2024-08-14 08:51在您提出赔偿方案的情况下,您将不再被视为主动离职,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了裁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选择了赔偿方案,您的工作关系也将被终止,但您可以享受因工作年限而获得的经济补偿。这并不意味着您会失去每月补偿的权利,因为这是基于工作年限而非是否为公司服务的具体时间。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公或不合理,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