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产假结束,原有岗位已有人顶替,是坐办公室的工作,现公司调整成需到烟台开发区福山区黄务区到处跑的工作,并且我住在烟台高新区,现阶段仍需哺乳,工作极其不方便,我可以不接受吗?能如何维权?
2025-06-06 17:17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您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您首先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哺乳期女性的身体状况,建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充分考虑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