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南宁一家地产上班,9月份入职,被招进来,当初觉得这个新公司5月份开的,很多东西没有完善,所以对于劳务合同就没有签订,到12月份,公司的投资人走了,然后说11月份工资不发给我们底下员工,我们去总部找说法,总部那边会计说,当初谁招你们进来的,我们没有面试你们,然后又说我们不听安排自行离职,说责任由我们这些员工承担,他们不负责发工资,所以我想寻求帮助,该怎么样找回属于自己的酬劳
16天前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向我咨询关于您的情况。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智,并且确保所有的沟通都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您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您的权益可能受到了损害。因此,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您可以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协助您进行维权行动。 其次,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此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获得及时的解决。 最后,请注意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这有助于证明您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的支持。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