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3月8日请病假在5月行的胃部手术,期间医院院长催我上班,但当时身体虚弱不能胜任妇产科高强度工作,要求调岗遭拒绝,无奈继续在家休养,于8月份想返岗时,却遭院长故意推诿,其目的是敲诈我给她送礼后再上班,后来我恼了给她闹翻脸才同意于8月14日回医院上班,但至从3月8日至8月25日医院没给分一分钱,我从2004年在医院工作至今,请问这样扣发我工资是否合法?
4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如果医院院长故意推诿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复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医院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被扣发的工资。 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如果您认为医院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