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事业管理人员,公安局工作,2012年3月份因违反规定受到公安局党委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时限为1年,本人为事业管理人员,2015年12月当地纪委部门检查才发现后提出异议,于是2015年12月公安局党委开会决定给予解除处分决定,下发解除处分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5日,这样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处分时限延长了2年多;工资待遇没有按期调整!请问有什么依据可以提出复审或怎么能够按期解除处分!
2026-02-25 15:1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您的处分期限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在一定期间内执行。 您于2012年3月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该处分的有效期应自处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如果您的处分有效期为1年,则从2012年3月起至2014年3月止。然而,由于您在2015年12月被发现并提出了异议,这导致处分期限延长了2年多。 其次,关于工资待遇未及时调整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实行定期晋升制度。但是,对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您认为您的处分期限延长了2年多,您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7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