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两个月之前去打临时工,工资老板娘不给,去劳动局告她能拿到吗。
7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如果您的工作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您先与雇主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维权。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请在雇佣前仔细阅读工作合同条款,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