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车间工,在去年12月19号因在上班期间不慎将右手中指割伤,经医生检查肌腱断了,住了10天院,药费厂里面给出了,但我这几个月不能上班厂里面是不是得给我出劳务费,当时没拍照片,因为当时老板态度也挺积极,我们也是好说话的人,老板只是说等我去上班了给我补助点,那要是我不想干了的话,他因不应该给我出这劳务费呀?求律师解答。
24天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您的受伤属于工伤,并且符合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则您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停工留薪期的标准向您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如果您不愿意继续工作或认为企业的赔偿不合理,您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