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企公司工作八年。经常加班。但是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薪酬。如果不做了,我可以要求公司重新按照劳动法规定结算这八年的薪酬吗?
2025-03-15 1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您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