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欧瑞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在深圳,全国各个省有分公司,现厦门市有两家,其中一家因与客户合同终止(工作场所是在客户公司场地),后安排我们到厦门市另一家公司正常打卡工作,有半个月,现公司提出14个人停工安排,并且每天按时打卡不安排工作内容。这样是否可以申诉?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借口部分停产停业,利用停工降低员工工资,达到逼迫员工辞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2024-08-04 00:10关于您提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保障; 公司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以“部分停产”、“利用停工降低员工工资”的理由进行裁员,那么这可能构成违法解雇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视频等证明公司违法解雇的事实;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仲裁; 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